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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待转销项税额学习
文章作者:中兆信  上传更新:2021-09-01 11:23:49

【财会〔2016〕22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讲究权责发生制,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执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一种是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一种是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间点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财会〔2016〕22号对于两种差异给出了不同处理方式,前者是会计早于增值税,后者是增值税早于会计。

会计早于增值税的比较少见,增值税早于会计的却比较多!

一、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案例1】甲公司2017年1月1日公开市场按照面值购入A股份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债券100张,债券每张价值1000元。债券约定付息利率10%,2018年6月30日付息一次,2019年12月31日付息一次同时支付本金。甲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假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该案例中,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年度确认投资收益,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却是在约定的付息时产生。

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1、2017年购进债券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计提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00

贷:投资收益  4,716.98(5000/1.0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83.02(5000*6%/1.06)

(备注:为了简要说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未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下同)

3、2018年6月30日计提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000.00

贷:投资收益  4,716.98(5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2(5000*6%/1.06)

同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66.04(283.02*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4(283.02*2)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5,000.00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与上面一致,不再赘述。

二、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这种情况比较多见,下面举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2】乙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收到B公司预付货款11700元。按合同约定乙公司为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7年1月5日前向B公司发货。

分析:虽然是预收货款,但是先开具了发票,就先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2016年12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备注:似乎与文件规定的科目有点不符,这个不重要!)

2017年1月发货后的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案例3】丙公司将一幢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房产对外进行经营出租,选择的简易征收方式。于2016年12月25日收到2017年上半年房租105,000.00元,并承租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12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5,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00

2017年确认租赁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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